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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拟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建设和出售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持有A公司90%股权,乙持有A公司10%股权。但由于资金不足,便邀请丙加入A公司,甲将自己10%的股权以1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丙,同时要求并投资900万给A公司,待A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时在原则上无资金 困难时退还。后A公司成立,但因为资金不足,建设用地被国土局收回,房地产项目未完成建设,拖延十多年之久。 丙能否主张退还900万?
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分析这个问题中的关键信息和涉及的法律关系。甲和乙拟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后邀请丙加入,丙不仅受让了甲的部分股权,还向A公司投资了900万元。这笔投资是在特定条件下(即房地产项目可出售且原则上无资金困难时)可退还的。然而,A公司因资金不足导致项目未完成,建设用地被收回,项目拖延多年。
接下来,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探讨丙的权益。
1、股权转让与增资的区分:
丙受让甲10%的股权,这是股权转让行为,丙因此成为A公司的股东之一。
丙向A公司投资900万元,这通常被视为增资行为,除非另有约定(如借款、投资协议等),否则这笔钱应视为公司的资本金,而非对丙的负债。
2、关于投资款的退还:
丙的投资款“在原则上无资金困难时退还”,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约定,且通常并不符合公司法的常规做法。在公司法中,股东一旦向公司出资,除非公司依法减资、清算或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如回购协议),否则股东无权要求公司退还其出资。
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或法律依据支持丙的退还请求,那么丙很难主张A公司退还其900万元投资款。
3、丙的救济途径:
如果丙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可以尝试与甲、乙或其他股东协商,看是否能达成某种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协商不成,丙可以考虑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权利保护的规定,如提起股东诉讼(如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等),但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另外,如果丙与A公司或甲、乙之间存在书面的、明确的关于投资款退还的协议,那么丙可以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
4、向谁主张权利:
如果丙有权利主张退还投资款,且该权利是基于与A公司的协议或法律规定,那么他应该向A公司主张。
如果丙认为甲或乙在设立公司或增资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他遭受了损失,那么他也可以考虑向甲或乙主张权利,但这需要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丙能否主张退还900万元投资款取决于他与A公司、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可执行的协议或法律依据。如果没有这些依据,丙很难主张退还。如果丙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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