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洗钱刑事案件法律应用的解释,该解释特别将利用“虚拟资产”交易归类为洗钱手段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洗钱手段日益翻新,诸如虚拟货币、游戏币、跑分平台及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兴的洗钱工具和途径,这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为应对这一变化,司法解释详细列出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况,涵盖了利用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手段转移、转化非法所得。此外,解释还界定了“自洗钱”与“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如何判断“他洗钱”犯罪中的主观认知,并指出当洗钱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伴随多次洗钱行为、拒绝合作导致赃款难以追回、造成至少250万元以上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应视为“情节严重”。
据统计数据显示,自全国范围内的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启动以来,全国法院已一审审结洗钱罪案件2406件,涉及2978人,仅2023年上半年就审结349件,涉及573人。在这些案例中,洗钱的上游犯罪活动主要与毒品犯罪、贪污贿赂及金融犯罪相关,占比超过80%。
最高法刑三庭庭长陈鸿翔强调,法院将坚决从重处罚洗钱犯罪,尤其针对涉及地下钱庄、利用虚拟货币和游戏币的洗钱活动,以及“自洗钱”犯罪。同时,将加大罚金刑的判决与执行力度,确保追缴洗钱者的非法所得,防止任何人在犯罪活动中不当得利。在执行过程中,会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以期达到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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