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刻,小徐在辽宁省辽阳市某环保企业B公司的办公楼附近随地解手,这一行为成为了他被辞退的导火索。B公司视其行为违背了基本道德规范及企业的环保理念,于同年8月18日决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A。次日,A公司随即对小徐执行了开除处理。
对此,小徐向辽阳市文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薪资差额、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仲裁结果支持了小徐的部分请求,裁定A公司需支付其五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15000元,其余请求未获通过。
双方均不接受仲裁结果,案件随后进入司法程序。在一审中,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理应向小徐支付赔偿金。考虑到小徐行为的不当性,法院同时支持了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赔偿请求及其他相关补偿,总计超过1万元。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议后,虽然调整了个别判决细节,如不支持小徐基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索赔,但在关键问题上维持了一审判断,即确认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失业保险金损失,总金额为10717元。至于小徐提出的未提前通知解约赔偿一个月工资的请求,因合同解除性质为违法,故未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的判决明确了A公司在此事中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类似情形下的权利与义务边界给予了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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