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在上海某公司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自2007年起工作。2016年,他签署确认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禁止在公司网络中存储非法影视内容,并强调个人用户名下的所有活动责任自负。2018年11月,公司发现该员工的工作电脑中存有64.8GB的色情图片和视频,经司法鉴定确认这些资料的存在。尽管员工承认存储行为,但声称从未在工作时间观看。
2019年3月,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内部规定及职业规范为由,书面通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对此,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共41万余元,但仲裁结果仅支持了其未休年假的折算工资。员工不满仲裁结果,将案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合理,判决公司需支付员工未休年假工资2719.34元,驳回其他诉求。员工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观点,指出员工缺乏证据支持其关于硬盘数据被篡改的说法,确认其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材料的事实,并批评其行为严重违规且有违公序良俗。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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